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土〔2017〕22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安排,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定于4月10日起,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一、督查重点
(一)各市是否将专项行动排查工作总结报告及冀环土〔2017〕22号文件中附表2、3、9、10,按照省厅要求报告内容,如期上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各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是否联合开展排查, 是否做到“一企一表”,并将检查表按要求、签字、归档。
(三)各市环保部门对2015年以来发放和接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统计比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列出问题清单,是否将问题列为现场排查重点进行逐一核实。
(四)各市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是否做好调查取证;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各督查组赴相关企业按现场检查表逐项考核,填写检查表;并将省督导组检查结果与市级排查结果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排查不实的情况。检查过程中,务必将企业环评手续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重点关注环评预测产废量与实际不符、经营单位设施和设备擅自改变等问题。
(六)各督查组依据附表1对各市专项行动排查组织情况及排查结果进行考核。依据冀环土〔2017〕22号文件中附表4、5、6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每市查处涉违法犯罪的反面典型不少于2个。发现工作不力、或排查不实的,将通报全省、并严肃追究责任。
二、督查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4月25日。届时,各督查组自行确定具体时间通知各市,并视工作情况可延长督查时间。
三、督查人员安排
按照《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土〔2017〕22号)安排,本次省级督查分为6个组。督查组成员,由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每组7人,各组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每组设定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沟通。每组邀请1名媒体记者跟踪报道。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市级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开展情况及排查结果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上述“督查重点”相关文字,以及各市按照冀环土〔2017〕22号文件要求,将各检查表签字归档情况,对各项工作汇总、统计、公示及资料存档等情况。
(三)现场抽查。赴企业就市级排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提供抽查企业的实际检查表,省督导组将检查结果与市级检查结果进行比较。
(四)逐项考核。对相关企业分别填写检查表,查阅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各市认真做好材料档案整理工作,按照督查内容逐条、逐项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各市级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专项行动排查阶段工作情况汇总材料,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印发文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等。另外,各督导组赴各市开展工作,所需工作用车,请市环保局商公安、卫生部门协调安排。
(二)突出重点,落实到位。根据各督查组安排,各市环保局负责通知被抽查企业的负责人,及分管生产、财务、环保的人员在场协助,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备查。各督查组按附表1要求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逐项考核,做到一市一表。对抽查企业要逐项检查并规范填写检查表,做到一企一表。检查表由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督查结束时一并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各督导组视完成任务的需要,可适时增加抽查的企业数量,也可突破预定范围延伸、拓展检查内容,或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作为重点深入检查;如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应延长督查时间直至完成任务。另外,根据各市排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及省级督查情况等,填报附表2。
(三)逐项梳理,总结通报。各督查组检查结束后形成分组督导检查报告,于5月5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犯罪问题的企业,各督查组要提出处理建议;发现确凿犯罪事实的,应组织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立即、依法采取惩处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自查、各组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总结报告报厅领导批准后,向全省通报。
(四)廉洁自律,严明规定。省督查组要严格遵守执法督导检查相关组织、工作和廉政纪律,轻车简从,务实高效,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参加与督查无关的活动。各督查组的工作汇报要客观反映督查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