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1)积极跟踪、研究和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逐步提升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
(2)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及时维护,并保存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3)应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应的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确保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均在监护范围内。
(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及时报名参加,并应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6)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7)职业卫生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警示标识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9)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10)该公司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逐步配备日常监测仪器,并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发现超标问题,及时处理。
(11)该公司应做好生产车间作业人员的防寒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发防寒衣物,防止低温造成的冻伤事故。
(12)如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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