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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职业病现状评价  

 

报告名称

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职业病现状评价

报告编号

WAXZ-2020-12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

地理位置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江道198

建设单位联系人

孟红霞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杨扬

评价组成员

杨扬、周婉

现场调查人员

杨扬、周婉

时间

2020.05.15

采样人员

张雨露、戎镭

时间

2020.06.15-2020.06.172020.07.15-2020.07.17

检测人员

王泓晶、唐然密

时间

2020.06.15-2020.06.182020.07.18

建设单位陪同人

孟红霞

时间

2020.05.15

项目简介

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成立于1991年,位于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江道198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隶属于河北医科大学科技总公司,为河北医科大学校办企业,主要进行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滴眼剂、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等的生产过程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类:其他粉尘、洗衣粉混合尘、活性炭粉尘;化学有害物质:乙醇、氢氧化钠、硝酸、二氧化氮、硫酸、硫化氢、甲烷、甲醇、盐酸及氯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依据检测数据可知,根据检测结果,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洗衣粉混合尘、活性炭粉尘、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氮、硫酸、甲醇、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注射剂车间洁净区稀配岗位、注射剂车间洁净区轧盖岗位、注射剂车间一般区粗洗区洗瓶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其他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噪声超标原因分析:设备固有噪声强度较大,造成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该公司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护耳器,确保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从而保证职工职业健康。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断,该公司属于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判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的规定,结合该公司采用的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判断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

(1)积极跟踪、研究和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提升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

(2)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及时维护,并保存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3)应继续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定期组织接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告知受检者。对需要医学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按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于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治,并进行上报。

(4)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向职工公布,并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5)应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及时报名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做到持证上岗。

(7)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告知卡、中文警示说明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9)该公司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逐步配备日常监测仪器,并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发现超标问题,及时处理。

(10)如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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