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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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间氨基苯酚、150吨对氨基水杨酸钠搬迁改造项目(一期生产1500吨间氨基苯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类:其他粉尘、石膏粉尘、活性炭粉尘;化学有害物质类:硝基苯、三氧化硫、间硝基苯磺酸、对硝基苯磺酸、间硝基苯磺酸钠、碳酸钠、氧化钙、盐酸、氯化氢、间氨基苯磺酸钠、氧化锌、氢氧化钾、氢氧化钠、间氨基苯酚、硫化氢、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依据检测数据可知,粉尘、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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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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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间氨基苯酚、150吨对氨基水杨酸钠搬迁改造项目(一期生产1500吨间氨基苯酚)属于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的规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规定,结合该项目采用的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并且根据检测结果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综合分析判断该项目所属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该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合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要求,运作正常;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时,产品合格;建筑采光、照明、通风与空气调节、采暖能满足卫生要求;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所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的要求。本次评价的过程中对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卫生档案等不完善的项目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在现阶段生产运行过程中,该公司的职业健康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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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防噪声等个人防护用品,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尤其定期检查噪声超标岗位作业人员佩戴的防护耳塞性能,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2)通过该项目的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处理。
(4)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5)该公司应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
(6)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定期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7)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规定进行日常检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相关规定,进入密闭空间前,采取必要的清洗、通风等措施,具备作业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并做好监护和个体防护,避免急性职业中毒的发生。
(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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