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66765190/91/92
主页 公司简介 业务介绍 业务流程 新闻动态 报告公示 常见问题 职业健康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0吨四氢噻吩、3000吨二氯乙烷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名称

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0吨四氢噻吩、3000吨二氯乙烷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编号

HWBA-2016-12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徐政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檀秋红

评价组成员

檀秋红、周婉、陈翠娟

现场调查人员

周婉、陈翠娟

时间

2017.04.25

采样人员

石磊、祁二的

时间

2017.04.24-2017.04.26

检测人员

吴皓、张凡

时间

2017.04.27

建设单位陪同人

徐政

时间

2017.04.25

项目简介

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0吨四氢噻吩、3000吨二氯乙烷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项目投资2500万元,项目规模:年产四氢噻吩500吨,二氯乙烷3000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0吨四氢噻吩、3000吨二氯乙烷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有害因素:硫酸、硫化氢、四氢呋喃、1,2-二氯乙烷、四氢噻吩、氢氧化钠;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依据检测数据可知,本次检测的作业人员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硫酸、硫化氢、四氢呋喃、1,2-二氯乙烷、氢氧化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根据以上检测结果,本次检测的作业人员接触的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0吨四氢噻吩、3000吨二氯乙烷项目属于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的规定,该项目所属行业分类为严重。

建议:

(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防毒等个人防护用品,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2)检测报警仪应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时间和程序定期进行标定,并做好标定记录,确保检测报警装置的灵敏性。并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4)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5)定期检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充气泵,保证充到气瓶中的压缩空气达标;定期清洗消毒,防止多人使用造成交叉污染;定期对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压力表要每年进行一次校正。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存放要规范,严禁接触油脂,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

(6)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处理。

(7)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8)该公司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9)该公司正常运行之后,应积极改善工作制度或增加作业人员,减少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保证作业人员能得到充足的休息。

(10)应在清洁无污染的环境中储存防毒面具的过滤件,并保持过滤件的密封性。

(1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12)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做好通风设施的维护保养,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并经常性检查其佩戴使用情况。

(13)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8 河北维安职业健康评价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新钥匙建站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456号北三楼

电话:0311-66765190/91/92

备案号:冀ICP备1802242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