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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HBWA-2019-07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12号路东

建设单位联系人

闫永利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赵晶晶

评价组成员

赵晶晶、刘旭锋、陈雷

现场调查人员

赵晶晶、刘旭锋

时间

2019.05.29

采样人员

王福兴、戎镭

时间

2019.07.01-2019.07.03

检测人员

杨雪娇、王泓晶

时间

2019.07.01-2019.07.04

建设单位陪同人

闫永利

时间

2019.05.29

项目简介

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12号路东,主要进行建筑轻、重型钢结构的生产、销售。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类: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化学有害物质类:丙烷、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依据检测数据可知,粉尘、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除抛丸机处抛丸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外,其他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断,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属于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并结合该公司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判断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较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

河北铭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生产基地项目车间四工程该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所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生产作业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良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2)抛丸机采取隔声措施,防止噪声的传播;抛丸工上岗前应按规定佩戴好防噪声耳塞。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及时取证,持证上岗。

(4)采购的辅料油漆、稀释剂应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尽可能的采购无苯油漆、稀释剂。

(5)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防噪等个人防护用品,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6)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7)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规定的体检周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处理;增加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确保接害人员均能在监护范围内,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该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10)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11)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做好防尘、防毒、防噪设施的维护保养,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并经常性检查其佩戴使用情况。

(12)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3)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14)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562号)的规定,在夏季高温天气,应及时调整劳动岗位,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制订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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