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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九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三聚氰胺及副产22万吨碳酸氢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名称

辛集市九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三聚氰胺及副产22万吨碳酸氢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编号

HBWA-2019-04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辛集市九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

河北辛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满库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赵晶晶

评价组成员

赵晶晶、宋红飞、李闻丹

现场调查人员

赵晶晶、李闻丹

时间

2019.02.26

采样人员

王福星、苏龙飞

时间

2019.03.12-2019.03.14

检测人员

王泓晶、唐然密

时间

2019.03.12-2019.03.15

建设单位陪同人

满库

时间

2019.02.26

项目简介

辛集市九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三聚氰胺及副产22万吨碳酸氢铵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辛集市九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辛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规模:年产三聚氰胺6万吨、碳酸氢铵22万吨。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辛集市九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三聚氰胺及副产22万吨碳酸氢铵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类:其他粉尘、煤尘;化学有害物质: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氧化钙、尿素、氮氧化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依据检测数据可知,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化学有害物质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作业人员接触的物理因素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项目属于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的规定,该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为严重。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的规定,结合该项目采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设备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1)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4)该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5)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6)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做好通风设施的维护保养,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并经常性检查其佩戴使用情况。

(7)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定期检查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警示线,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合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9)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10)该项目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接纳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11)该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应的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确保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均在监护范围内。

(12)该公司应当培训密闭空间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13)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该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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