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项目属于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的规定,该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为严重。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规定,结合该项目采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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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4)该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5)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6)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做好通风设施的维护保养,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并经常性检查其佩戴使用情况。
(7)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9)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10)该项目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接纳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前粉车间、后处理车间、包装车间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较大,应逐渐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并及时更换失效的防护耳塞/耳罩。
(12)该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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