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1)安监局组织定期培训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增强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并取得职业卫生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2)应对所有密封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密封点密封良好,发现泄漏立即处理。
(3)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重点做好噪声、毒物、粉尘的防护。做好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保障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经常性检查其佩戴使用情况。
(4)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5)作业场所设置的警示标识必须清晰,如出现模糊不清或掉落等应及时更换。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7)经常检查自动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可靠性,确保灵敏、可靠、完好。
(8)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9)如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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